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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是指在以一方名义出资,另一方实际出资的约定关系中的实际出资方。此种约定的效力应区别两种情况对待; 1、其他股东不知情时,该约定对公司...
所谓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他人为股东的投资者。与隐名股东相对称的是显名股东,即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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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应当依据其出资形成确定两者的法律关系,但最常见的是委托关系。隐名股东负出资义务,显名股东负营业及分派利益的义务,双方互负有义务,且互为对价,任何一方都不能无偿从他方取得利益,故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隐名股东出资的标的主要为货币、不以登记为产权转移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中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标的囊括了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同时又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而隐名股东隐名出资的目的在于不暴露真实身份的前提下进行资本的营利活动。通过对隐名股东公司法当中的介绍以后能够看出,其实在我国的公司法当中也只是有相关法条承认了隐名股东的权益,其他的关于隐名股东过多的条款并没有作出规定。其实有的隐名股东可能根本就不参与公司具体的经营事项,但是隐名股东也有权利对公司的债务和利润问题过问。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于挂名股东隐名股东的直接规定,但现实当中这种做法比较普遍。两者的权利和义务应当详细规定在隐名投资协议里面,所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双方协商而来,没有固定的标准。如果有条件,不建议采取这种方式,现实当中因为法律规定的滞后,导致很多纠纷发生,并且没有统一的判决标准。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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