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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应当依据其出资形成确定两...
隐名股东是指在以一方名义出资,另一方实际出资的约定关系中的实际出资方。此种约定的效力应区别两种情况对待; 1、其他股东不知情时,该约定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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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没有明确的条文对隐名股东进行规定。公司法中仅对普通股东作了规定,明确了普通股东的权利义务。但实践中,隐名股东是大量存在的,且多数情况下,都会制订协议,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他人为股东的投资者。与隐名股东相对称的是显名股东,即虽然未出资,但却被登记为形式股东的一方。(1)当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时如对公司分配的利润应由谁享有,应由谁行使股东权利等,应当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认定。一般而言,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就隐名出资问题都会存在一定的协议。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的约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即应为有效协议,就应按照约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2)当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或公司间纠纷时,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而且隐名股东实际上也一直在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的,在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或公司之间发生的权益纠纷中,应认定其他股东或公司对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是予以认可的,在法律关系中应确认隐名股东的实际股东资格,以保护其应具有的股东权益。二是隐名股东仅仅出资,但根本不尽股东义务也享有股东权利,而是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隐名股东的出资所带来的股东权益,公司及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存在的事实是不知情的,应认定隐名股东在公司内部是不具有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3)当公司与外部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时,第三人与公司之间的一切交易,都以第三人对公司工商登记记载的信赖为基础,公司的工商登记在这一方面发挥着公示公信的作用。因此任何公司内部的有关协议都不能对抗登记的法律效力,这决定着隐名股东在公司外部永远不能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当公司与第三人发生争议时,其不能以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约定对抗善意第三人,应认定显名股东即登记股东具有股东资格。隐名股东不享有股东权益,同时也不对外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以上答案由整理提供
所谓虚拟股票,是公司或股东承诺按照公司利润的一定比例给予他人相应的益,激励他人的一种方式。 虚拟股股东只是实践中的一种说法。 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没有约定或者规定的,不享有股东权利,不承担股东义务。 但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决议或协议, 或者通过公司规章制度等方式授予虚拟股股东相应的权利,如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分配利润前按约定比例提取利润权、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建议权等。 还可以约定虚拟股股东的义务,完成相应的绩效考核指标后,可以按一定比例享有公司的利润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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