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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29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下都会构成犯罪。刑事犯罪不同于民事纠纷一旦确认为刑事犯罪相关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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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商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各种关于公司成立或经营情况的虚假证明文件。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证明文件,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所谓虚假证明文件,是指上述证明文件的内容不符合事实、不真实,或者捏造、编造、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犯罪情节才不严重。即使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也不能以此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非法所得数额巨大;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给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为公司非法发行股票、低价折扣股票、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虚假出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虚假证明;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1)资产评估师(2)注册会计师(3)审计师(4)除上述三类人员外,其他人员法律服务人员和其他行使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职权的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必须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即知道自己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心提供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证明文件,在这里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所谓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上述证明文件的内容不符合事实、不真实,或杜撰、编造、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事实真相。虚假,既可以是全部内容虚假,又可以是其中的主要内容虚假。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提供虚假证明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给公司、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给公司用于进行非法发行股票,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虚假出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如果还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形,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罪只能由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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