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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的要件

2021-11-30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商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各种关于公司成立或经营情况的虚假证明文件。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证明文件,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所谓虚假证明文件,是指上述证明文件的内容不符合事实、不真实,或者捏造、编造、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犯罪情节才不严重。即使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也不能以此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非法所得数额巨大;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给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为公司非法发行股票、低价折扣股票、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虚假出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虚假证明;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1)资产评估师(2)注册会计师(3)审计师(4)除上述三类人员外,其他人员法律服务人员和其他行使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职权的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必须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即知道自己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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