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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转载侵权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 除著作权人声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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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 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 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对于你说的网络转载作品是否侵权,当前,新《著作权法》草案刚公示,其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文字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作者许可进行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报刊对其刊登的作品根据作者的授权享有专有出版权,并在其出版的报刊显著位置作出声明的,其他报刊不得进行转载或刊登”。 新《著作权法》草案依旧把转载的法定许可赋予了传统的纸质媒体,可见网络作品的转载仍需著作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的转载行为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只是现行网络环境下,大部分著作权人对自己的博文、摄影作品等的转载都持宽容态度,甚至鼓励转载以扩大自己的影响力,这种情形下,也就形成了一种对广大网友非常危险的局面,即:著作权人可以随时追究转载者的著作权权侵权责任,想追究就追究,想宽容就宽容。这显然对广大的网络用户的不公平,也不利于权利义务的平衡和稳定,鉴于此,笔者建议,对于网络作品的转载,商业性的转载使用除了应该注明作者、出处,还应提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非商业性的使用可以不支付报酬,但应注明作者和出处。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知识或信息的正常传播,同时达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平衡。
网络转载侵权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等等。 根据《最高院解释》的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在网站上转载别人作品,在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时才是合法的: 1、著作权人或受著作权人委托的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做不得转载、摘编文章的声明; 2、支付报酬、注明出处。 否则,就是是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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