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执行地域管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网络著作...
根据《著作权法》第23条,第32条,第39条,第43条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第3条,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还说呢~~本来就对这个知识领域不了解~~再加上有些吹毛求疵的版主~~拿着斑竹的大权~~只要发些稍微脱离些法律术语的言论就大删特删,谁还敢到处发表自己的意见呢? 说的难听些~~有些版主在乱用职权~徇私舞弊~~这和现实当中的某些知法犯法者有什么不同?公正公平的道理难道只是给普通网友定的吗?他们就可以特殊? 还说我信口开河~~的确~~~蛤蟆嘴大,耗子嘴小~~我认了!
在诉讼中认定此类案件的证据,不能仅仅依据证据的“三性”去认定,还要看到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要进行仔细的鉴别,是不是能够达到其想达到的证明目的,取证的过程是不是存在瑕疵等都需要格外注意。要解决证据认定的问题就必须明确现阶段如何有效的保证网络侵权类案件当事人及时获得诉讼有效证据,所以说要解决证据认定问题必然要解决的就是证据的搜集问题。所以这样就需要当事人在证据的搜集和固定上格外注意,应建立相应的取证保障制度,还有就是可以进行证据保全,还可以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另外就是为了诉讼的顺利进行,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释明要到位。
网络上被侵犯名誉权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 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在这里,“侵权行为地”一词有了新的含义。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地”是指“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即侵权作品通向网络的临界点和实施侵权操作的计算机或服务器,大致属于“侵权行为实施地”的范畴。当以上两地都难以确定时,“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这等于把“侵权结果发生地”视为侵权行为地,此时就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本相同了。可以看出,该《解释》对网络案件的管辖原则是以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为一般,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为例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10人已浏览
424人已浏览
257人已浏览
15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