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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的刑事案件(主要指公诉案件),大致经过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这是...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复核是指对于终审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法定的审判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核准的诉讼活动。死刑复核程序的适用范围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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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规定将《刑法》分则第二章()、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的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授权由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授权省、省、壮族自治区、省、省、省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死刑。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别程序,其特别之处可归纳如下: 1.死刑复核程序仅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2.对此类案件不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使经过了第二审程序,其作出的裁判也不是生效裁判,而是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之后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除外); 3.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完全是自动的,不需要当事人的推动,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4.死刑复核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即最高人民法院和被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
死刑审查权是指审查死刑的判决和裁定的权限。自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首例宪法通过以来,中国死刑审查权经历了变化的过程。具体来说,1、1954年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第5项规定,死刑事件的判决和裁定,一般由高级人民法院认可执行,但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死刑事件的最终审定,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的,最高人民法院必须审查。2、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决议规定:今后所有死刑事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批准。”从而实现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第一次回收。3、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处死刑的立即执行案件的认可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2年的案件认可权由高级人民法院执行4、授予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在1980年对现在的杀人、强奸、强盗、放火等犯罪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可的这一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80年3月18日发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几个死刑法院认可的高级人民法院认可省、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认可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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