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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判实践来看,将那些采用锐器、剧烈腐蚀物等毁人容貌、挖人眼睛、割人耳鼻、砍人手足等残损他人身体的行为,认定为“手段特别残忍”应当是合乎立法...
从审判实践来看,将那些采用锐器、剧烈腐蚀物等毁人容貌、挖人眼睛、割人耳鼻、砍人手足等残损他人身体的行为,认定为“手段特别残忍”应当是合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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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手段特别残忍”,目无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确定一个具体的标准。司法实践中,更多是由检察院、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根据具体案情、世俗人伦予以认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释义》作了一个相对比较权威的解释,“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要造成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行为。此外,经过长期司法实践,司法实务部门对特别残忍手段的情形进行了补充归纳,认为下列情形也可视为故意伤害中的手段特别残忍,如:将被害人伤害后又故意砍下被害人手脚或者伤害脚筋的;挖人眼睛致人失明的;割人耳鼻或刻骸骨的;持枪射击被害人生殖部位的;长时间暴力伤害折磨的;以爆炸、放火、驾驶机动车等危险方式或冷冻、火烧等极其残忍方法实施伤害等等; 三、在认定故意伤害手段是否属于特别残忍的问题上,决不能以出现的伤害后果是否特别严重来反推伤害的手段是否残忍,伤害后果严重并不意味着伤害手段就是特别残忍; 四、本案,如你所述,如果只是在临时起意的犯罪中,使用利器一次性戳瞎眼睛,不属于特别残忍的手段。但如果是由预谋的故意伤害,且目的就是戳瞎对方的眼睛并为了达到目的,反复对被害人的眼睛进行伤害而导致被戳瞎的,则应属于“手段特别残忍”。
从审判实践来看,将那些采用锐器、剧烈腐蚀物等毁人容貌、挖人眼睛、割人耳鼻、砍人手足等残损他人身体的行为,认定为“手段特别残忍”应当是合乎立法本意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认定故意伤害手段是否属于特别残忍的问题上,决不能以出现的伤害后果是否特别严重来反推伤害的手段是否残忍,伤害后果严重并不意味着伤害手段就是特别残忍。如果只看到伤害后果特别严重,而不另外分析其伤害手段是否属于特别残忍,不加区分地一律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形,则必导致立法关于“手段特别残忍”的要件被虚置,这显然有违立法本意。
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的可以判死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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