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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经常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房屋的情形。对此,赠与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
1、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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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将房子赠与子女的,只需要双方签订一份赠与协议书,约定将房屋赠与自己的子女。 但是,由于我国民法典规定,房子赠与的,没有过户的,房子还属于原产权人。因此,离婚房子赠与子女的还需要过户,才是真正的赠与。 具体步骤如下: 1.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关于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2.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交纳契税,领取契证。 3.办理公证。 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由受赠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5.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交付″以办理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
【赠与协议范本】离婚诉讼中的财产赠与协议确认问题的分析一些夫妻离婚时,会协议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法院就离婚案件涉及这样内容的协议出调解书时,一般对离婚诉讼中的财产赠与协议不应确认。主要原因是一、受赠对象中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较多,这些未成年子女的民事活动因为仍需要法定监护人监护,对赠与财产不具有接收能力,所以这种受赠财产通常处于不交付状态,如果法院用裁判文书加以确定,受赠子女在成年后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法院执行时,法院应否立案,立案后又如何处理遭遇难题。二、赠与协议往往涉及房屋等不动财产,这些财产需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后才发生实际上的权属转移,也即这些财产在无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的情况下,赠与协议的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如果法院用裁判文书加以确认,等与越俎代庖,且与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相悖。三、为恶意串通,假离婚真逃债的当事人提供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可乘之机,严重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四、该种协议经确认,在权属尚未转移前,如果当事人要求取消赠与,重新分割财产时,法院启动何种程序,何种方式解决,赠与人是否还享有撤销权等均无法处理;另一方面案外人在以赠与人为逃避债务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或要求确认财产赠与协议无效时,法院如何处理,启动何种程序予以确认又面临尴尬。因此,对离婚诉讼中涉及财产赠与的事项,法院一般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协商处理,法院的调解书一般不涉及确认财产赠与的内容。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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