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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归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宅基地的申请;讨论通过后,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
农村宅基地审批归乡、县土地管理局管理或县人民政府管理。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宅基地审批实行分级审批,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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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复垦后土地的归属保持不变,归属于原所有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实行村民小组、村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制度,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所有权的归属。同时《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3】288号)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发、整理、复垦国有土地国或集体土地,原土地所有权原则不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农村的宅基地的审批,需要经过以下流程: 1、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宅基地的申请。 2、讨论通过后,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法律对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有明确的规定和法律程序。宅基地的审批权在县级人民政府,而不是任何部门,当然也不是镇级政府。这是基于《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和《国土部关于加强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因此,农民不应错误地认为办公室是审批机关。当然,如果县级政府将审批权下放给镇政府,也属于委托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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