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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债妻子是否要还视情况而定。 1.如果丈夫是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所欠债务由配偶偿还。 2.如果丈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丈...
分居后一方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要看其负债的缘由而定。 1、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视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间为了生活或为尽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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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知道丈夫向他人借款的,不需要承担偿还义务,只有夫妻共同债务才需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而夫妻共同债务要有夫妻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是一方负担的在婚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
1、该债务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则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有责任偿还。 2、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妻子没有责任偿还。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分居期间妻子向他人借钱,现二人已离婚,债权人要求二人共同偿还。近日法院审结了该起民间借贷案件,判决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借款。这是为何呢丈夫为什么也要负偿还责任夫妻分居期间妻子借的钱算夫妻共同债务吗邓某、汪某于2000年7月10日登记结婚,2015年10月离婚。2014年9月29日,邓某向桂某借款2万元,借款当日,桂某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将2万元转账给邓某,邓某出具借条1张。后桂某经催讨借款无果,遂起诉至法院。庭审中,邓某承认借款是事实。借款发生在自己与汪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维持生活以及开理发店。汪某辩称该笔借款自己并不知情,在借款发生之前,已与邓某分居,因此这笔借款并非用于共同生活。且该笔借款系邓某用于理发店的经营,双方在离婚前已有约定,邓某理发店的所有债权债务均与自己无关,故该笔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桂某与邓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该借贷关系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故桂某要求邓某归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法院判决依据:该债务虽为邓某所欠,但发生于邓某与汪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汪某并未提交夫妻双方约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明知该约定的证据,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属于邓某的个人债务,汪某对该债务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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