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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债务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则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有责...
这个是民事纠纷,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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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妻子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你为他人担保,既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也没有从中获得利益,更没有经过你妻子同意。另一方面,你妻子不能成为担保责任人。本案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只是你和借款人,你妻子既没有参与,也未与借款人签订过任何书面担保协议,更未向借款人表示过,如果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款则你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因你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上义务,自然不应该涉及合同以外的你妻子。
丈夫向妻子借钱:具体看借钱用途,借钱是否属于夫妻间共同财产。借钱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不需要偿还赔;如果用于个人花费,需要偿还。
夫妻分居期间妻子向他人借钱,现二人已离婚,债权人要求二人共同偿还。近日法院审结了该起民间借贷案件,判决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借款。这是为何呢丈夫为什么也要负偿还责任夫妻分居期间妻子借的钱算夫妻共同债务吗邓某、汪某于2000年7月10日登记结婚,2015年10月离婚。2014年9月29日,邓某向桂某借款2万元,借款当日,桂某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将2万元转账给邓某,邓某出具借条1张。后桂某经催讨借款无果,遂起诉至法院。庭审中,邓某承认借款是事实。借款发生在自己与汪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维持生活以及开理发店。汪某辩称该笔借款自己并不知情,在借款发生之前,已与邓某分居,因此这笔借款并非用于共同生活。且该笔借款系邓某用于理发店的经营,双方在离婚前已有约定,邓某理发店的所有债权债务均与自己无关,故该笔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桂某与邓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该借贷关系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故桂某要求邓某归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法院判决依据:该债务虽为邓某所欠,但发生于邓某与汪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汪某并未提交夫妻双方约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明知该约定的证据,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属于邓某的个人债务,汪某对该债务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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