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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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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法庭上经常提供刑事审判,被告人在提供时经常提供的理由是,在公安调查期间被刑事提供,当时的供述不真实,在法庭上否认犯罪事实。法庭究竟应当相信被告人当庭的供述,还是以前的供述呢?实践中,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作出有罪供述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接受咨询时作出的有罪供述是从心里坦白的二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接受咨询时被刑事供述,其作出的有罪供述是真实的三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调查时确实被调查人员的刑事供述,违反了虚假的有罪供述。被告人在审判前的供词和辩解重复,但在审判中承认,与其他证据相互证明的,可以相信审判的供词被告人在审判前的供词和辩解重复,在审判中不承认,没有其他证据和审判前的供词证明的,不能相信审判前的供词。
上述问题对取保候审存在错误认识。取保候审的同样需要开庭审理。在非特殊情况下,凡是被取保候审的都有希望被判处缓刑或者管制、拘役。一、取保候审是案件审查过程中特定条件下的强制性措施:取保候审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针对被告人相对宽松的一种强制措施,被实施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样需要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的一个必由环节。取保候审必须符合《刑诉法》规定的条件:《刑诉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二、问题中所谓的“实刑”:人们通常所称的“实刑”一般都是指有期徒刑,被告人被判刑以后,失去自由,需要在特定的监管场所执行刑罚。三、不需要在监管场所执行刑罚的两种刑事处罚形式:【1】缓刑:事实上,被判处缓刑,并不是不需要在监管场所执行刑罚,而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附加考验期,延缓收监执行。缓刑期间(考验期内)能够认罪服法、遵纪守法的,缓刑结束后,不再收监执行。【2】管制:判处管制的,属于一种纯粹的接受社区矫正的刑罚形式。四、《刑法》对判处管制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五、《刑法》对适用缓刑的规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六、《刑法》规定的缓刑考验期: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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