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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抚养费的情形有: 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
夫妻离婚后,子女跟随一方生活,另一方则需要支付抚养费直到子女成年,若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失去经济来源或收入下降,是否可以减少抚养费起诉减少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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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如下情形是可以追加抚养费的: 1、当地物价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生活需要; 2、子女因上学、患病需要增加;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首先收养有哪些特点,收养既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然具有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共同的特征(此处从略)。同时,收养还具有自身的、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收养行为的身份性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行为,具有法定的拟制效力和解除效力。 (2)收养关系主体的限定性收养是一种身份法上的行为,是用来创设特定的身份关系的。因此,收养关系只能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而且是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 (3)收养关系的可变性收养行为创设的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因而是可以依法解除的。基于收养的效力而发生的养亲子关系,既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依照法定程序而成立,亦可在出现法定缘由时通过法定方式而解除。
1.抚养费包含了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2.抚养费一般为父母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具体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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