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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荒地”一般是指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沟、荒滩、荒水等未利用的土地。承包方对承包的“四荒地”只享有开发经营权,不具有所有权。 “四荒地”在租赁、承包、拍卖之前,发包方应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制定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方案应规定“四荒地”的规划用途、使用范围、承包期限、承包条件、承包方式等内容。并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拟租赁承包的“四荒地”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发包方认可后,作为租赁承包的底价。租赁承包“四荒地”,应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进行。不具备拍卖、招标条件的,可采取协议方式进行。 租赁承包“四荒地”时,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四荒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承包金额及支付时间和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终止时地上附着物处置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生效条件及双方应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合同应经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鉴证。
荒地属于集体性质的未利用地。广义上讲,荒地是指所有可供开发建设但尚未开发建设的土地,主要包括适合农、林、牧业的荒地。狭义的荒地通常是指适合耕种的荒地。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沿革信息引用统计
荒地属于集体性质的未利用地。广义上讲,荒地是指所有可供开发建设但尚未开发建设的土地,主要包括适合农、林、牧业的荒地。狭义的荒地通常是指适合耕种的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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