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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地属于集体性质的未利用地。广义上讲,荒地是指所有可供开发建设但尚未开发建设的土地,主要包括适合农、林、牧业的荒地。狭义的荒地通常是指适合耕...
荒地属于集体性质的未利用地。广义上讲,荒地是指所有可供开发建设但尚未开发建设的土地,主要包括适合农、林、牧业的荒地。狭义的荒地通常是指适合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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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地役权相关规定 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如果涉案土地是农村的土地,那么土地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果是耕地,一般都实行承包经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有承包经营合同为证。集体所有的荒地被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私自开垦用来种植农作物的,该成员对于土地的使用不受法律保护,该土地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即集体经济组织。如果集体经济组织对于成员垦荒种植行为无异议,应视为允许成员临时使用土地,因此,成员对于土地上的农作物有合法利益。因此,征地补偿款中的土地补偿款应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征地补偿款中的青苗补偿费应归正在临时使用土地的成员。
五荒地是非耕地、林地、建筑用地等土地的总称。北方一般指荒沙、荒山、荒沟、荒滩、荒坡、南方指荒山、荒坡、荒沟、荒滩、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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