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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案件起诉人民法院后,被告人逃逸,导致案件长期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暂...
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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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止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依据我国《》的规定,刑事诉讼中可以中止的情形,有如下几种:第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第二、被告人脱逃的;第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第四、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第五、作为原告的自然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第六、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第七、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第八、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另外,要注意的是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判期间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长期不能继续审理的,可以暂停审理: (一)被告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出庭的; (二)被告逃跑;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因不可抗拒的原因。 暂停审判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判。暂停审判的期限不计入审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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