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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招标投标行为作出明确规范:“投标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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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经营者商誉的侵犯,不再仅限于假冒商标、伪造标志或擅自使用他人名称或包装,而扩大到全部故意“混淆”以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也就是说,只要经营者实施了“混淆”行为,且该“混淆”行为被认定为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即将被认定为实施了侵犯他人商誉的行为。 而在“混淆”行为的认定上,其范围扩大到标识(不仅限于商标或包装)、商号、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域名、网站名等,但同时对该等“混淆”行为进行了一定范围的限制,即该等标识或名称应当“有一定影响”。
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法律。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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