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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怎样做

2021-11-14
事实收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当事人与父母相待。具体来说,可以表现为养子女改为养父母姓氏,相互称为父母子女;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有户口簿、档案等材料。(二)长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父母和孩子最基本的相处形式。这样才能实现父母和孩子之间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实际履行。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照顾、保护、教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和帮助;相互继承等。(4)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亲戚朋友或收养人所在单位与当事人关系密切,一般会比较了解,能起到见证作用。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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