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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的效力的认定是口头遗嘱的订立必须符合是被继承人处于危急情况下之下如果不订立的话,也许将会没办法订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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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的有效性和认定: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有效。消除危急情况后,遗嘱人可以以书面或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消除危急情况后,遗嘱人可以书面或者录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无见证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一般来说,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以口头形式,自愿对其合法财产进行合理分配的,只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即可认定遗嘱可在继承开始后生效。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法律所称的“紧急情况”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形: 1、遗嘱人因病危濒临死亡时,在病榻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2、因自然灾害致使遗嘱人处于生命危险时,在遇难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3、在战争中遗嘱人身负重伤,生命垂危时,在战场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4、遗嘱人遭遇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时,在遇害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5、遗嘱人在航海、航空中遇到事故,生命有危险时,在航空器或船舶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但上述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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