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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
(1)协商解决; (2)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3)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提醒被侵权人,当被侵权人的权益被侵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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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未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这是最常见、数量最多的商标侵权类型,具体包括: (1)在相同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或相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值得指出的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相同商品”的判断有时候很困难,两种商品虽然实际上是同一种商品,但名称、功能却可能迥然不同。 (2)在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 (3)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的行为。围绕普通消费者都很熟悉的“箭”牌口香糖,一些企业打起了擦边球:前不久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叫“跳跳虫”的玩具,这种玩具和口香糖本来是不相干的商品,然而该玩具的外包装、文字、图案、色彩及排列却与“箭”牌口香糖极其近似。根据商标注册人的投诉,工商部门依据《商标法》第38条(4)项“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侵权认定和处罚。 (4)在与商品具有相关性的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或者在与服务项目具有相关性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判断商品与服务项目是否类似,关键在于服务项目与商品之间是否有共同点,二者在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时,消费者是否容易产生商品与服务的混淆和误认等。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下列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行为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①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②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④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的。⑤反向假冒。也就是说,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重新投放市场。⑥《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如仓储、运输、邮寄、印刷、隐蔽、营业场所、网上商品交易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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