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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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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下列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行为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①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②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④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的。⑤反向假冒。也就是说,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重新投放市场。⑥《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如仓储、运输、邮寄、印刷、隐蔽、营业场所、网上商品交易平台等。
下列行为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伪造、制造、贩卖他人注册商标的; 2、擅自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3、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司法解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关于二年时间的起始计算方法,司法解释明确提出:“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计算”。同时为了切实维护合法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中避免了诉讼时效的“一刀切”,确定了一定范围内的续诉原则,即“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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