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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实施的义务: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不超过30天),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2...
不安抗辩权行使前提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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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五个: 第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第二,后履行义务的一方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第三,先履行的一方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无能力履行债务。 第四,先履行义务的一方的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第五,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担保。
1、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 3、履行义务的一方出现履行能力严重恶化的事实,并且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难以履行或者不会履行的现实危险。 4、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通知对方当事人。
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法律规定,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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