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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时 1.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示为: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2.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3.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交强险赔偿理算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医疗损害赔偿一般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计算。例如,对于陪护费,应当根据陪护人数,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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