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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指哪些经济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确定人民法院对经济案件的收案范围可以明确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和有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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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指哪些经济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确定人民法院对经济案件的收案范围可以明确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部门之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分工和权限。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发生的经济权益纠纷案件。主要包括各种合同纠纷案件和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指哪些经济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确定人民法院对经济案件的收案范围可以明确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部门之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分工和权限。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发生的经济权益纠纷案件。主要包括各种合同纠纷案件和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一.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范围关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我们可以理解为所有死刑案件都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无论是哪一级法院判决。然而,与此不同的是刑法第48条第2款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均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明确将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案件排除在外。这样,在是否所有死刑案件都应经过核准才能执行的问题上,明显存在法律规定之间的不一致。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范围关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刑法第48条则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对于48条之规定,大多数学者认为,应理解为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不再需要核准,由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须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但是,也有不少学者认为,“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只能说明高级人民法院有判决或者核准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权力,并不是说高级人民法院本身判决的案件就可以不再核准。如果是这样的话,由于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既含一审又含二审,最后实践中只剩下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的死刑缓期执行案件需要核准了。这样自然会造成对于绝大多数的死刑缓期执行案件来说,复核程序与之失之交臂,从而致使该程序的存在价值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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