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管理人是可以要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要求受益人补偿因无因管理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
无因管理之债成立的条件为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管理他人的事务,因为管理人的管理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支付因管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无因管理之债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 特点: 1、无因管理之债是由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引起的债。 2、无因管理之债是由合法的积极行为引起的债。 3、无因管理行为经受益人事后承认,可转化为委托合同关系。 4、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是什么意思?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义务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杨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那么,怎样才会构成这种债权债务关系?请看下文
无因管理的债权人应当明确债权请求范围,提供证明自己基于无因管理而产生费用和受到损失的证据,请求债权人偿还必要费用和给予适当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7人已浏览
115人已浏览
111人已浏览
51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