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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是可以要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要求受益人补偿因无因管理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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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必要费用-管理人在无因管理过程中直接支出的费用和管理人在无因管理过程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不同,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属于意定之债而不是法定之债 (1)、法定之债是依据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的债。法定之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基于缔约过失而发生的债。 (2)、意定之债是指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债。意定之债一般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台意而产生的,即合同之债,这也构成民法上的契约原则;特殊情形下,单方行为也可以产生意定之债,例如捐助行为。2区分意义。不同的债应适用不同法律进行调整,有不同的成立要件。事实上各种债的共同点仅在于其结果都是一方当事人得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实施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无因管理的索赔: 1、明确请求范围。请求偿还管理人为被管理人支出的必要或有益的费用;请求清偿必要或有益的债务;请求赔偿因管理而造成的损失; 2、在进行管理活动时应尽心尽责妥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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