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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增加60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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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增加60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结婚假期外,增加结婚假期的7天符合本条例的生育规定的夫妇,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了60天的产假,配偶享受了15天的护理假期。假期发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到单位、职工各5%-12%。 2、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 8.6%(含生育保险6‰)、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6‰。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需另行缴纳生育保险费。 3、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本人按照缴费基数的8%缴纳,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其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的12%缴纳,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中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 4、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个人费率由1%降至0.5%,用人单位(不含企业)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企业按1%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5、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风险中等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沈阳市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为三类九档,其中:一类甲0.6、一类乙0.70、一类丙0.8;二类甲1.2、二类乙1.4、二类丙1.6;三类甲1.7、三类乙2.0、三类丙4.0。行业基准费率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养老保险:单位承担比例20%,个人承担比例8% 医疗保险:单位承担比例8%,个人承担比例2% 失业保险:单位承担比例2%,个人承担比例1% 工伤保险:单位承担比例0.5%—2%,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承担比例0.5%,个人不缴费 公积金:单位承担比例8%—12%,个人承担比例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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