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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制定具体方案进行经济性裁员,但按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
1这只是你个人的想法,公司是怎样想的 --------我既然这样问问题了,肯定是已经确认了.也就是说,公司这样执行确实是不想给补偿,让员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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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需要依法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就说,如果员工不幸沦为被裁减人员的行列,企业是需要向员工支付补偿金的。 劳动者认为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条件以及经济补偿等因素与公司发生争议的,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口头或书面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根据你的问题描述,是没有给双倍工资这个法律条款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是依法按法定程序裁员,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员工经济补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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