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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只需要证明自己履行了劳动义务,不应对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
在劳资关系中,劳方一般处于弱势,资方不发工资时,一般也不发工资条或者。这样对于没有发工资的举证,由劳方承担无疑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劳动争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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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资关系中,劳方一般处于弱势,资方不发工资时,一般也不发工资条或者。这样对于没有发工资的举证,由劳方承担无疑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劳动争议中一般由劳方证明(书证或证言)自己的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即可。如果资方不能举证证明已经发放工资,应按未发放工资认定事实。
在工资拖欠案件中,劳动者只需要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劳动义务即可,而对用人单位未付工资的事实不负举证责任。除了仲裁之外还可以到工作所在地的劳动局找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支付所欠工资,并补缴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只需要证明自己履行了劳动义务,不应对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金额、时间、领取者姓名和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这说明用人单位有义务保存已支付工资的证据,但劳动者一般不可能掌握未支付工资的证据。劳动者提出已履行劳动义务的证据,提出追索拖欠工资的主张时,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已支付工资的,应当认定未支付工资的事实,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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