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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又采取其他措施或者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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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又采取其他措施或者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常住地和限制人身自由地。基于同一事实,行政机关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020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原告资格作了扩充界定,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原告的要求是适格,即构成原告资格的条件是:第一,起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第二,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只要具备上述两种情形中的一种,便可认定其符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即上述两条件为选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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