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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人的自首,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共同犯罪人“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各种共同犯罪人自首时所要交代的“自己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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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一是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对案件的及时侦破和审判起到关键作用,为国家成功追诉主动交付追诉的犯罪创造实际条件的事实,应当属于主要犯罪事实。第二,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分子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犯罪事实,即能够确定犯罪性质和情节的犯罪事实,也应视为如实供述行为人的主要犯罪事实。第三,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法律后果是司法机关对行为人的审查和裁判。只有接受审查和裁判,犯罪分子才能表明自己有悔罪的诚意。若供述后又推翻供述,或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均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第四,在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中,如果是同一罪行,应当是指同一罪行中的主要犯罪事实,能够查明犯罪行的性质,影响其量刑的事实;如果数罪中有不同的犯罪事实,犯罪分子在一罪中说明主要犯罪事实,只能认定自首,没有说明的罪行不能认定自首。
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进入实行阶段就停止下来的犯罪停止形态。 二、特征(构成条件)1行为人为了犯罪已开始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含义。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前者将犯罪的思想付诸了行动,进一步发展就会造成危害结果,具有现实迫近的社会危害性。后者是行为人将犯罪意图用语言或文字表露于外部,只要未付诸实施就不会危害社会。如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行为本身就构成其他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2行为人行为还未着手实行行为。(此是与未遂本质区别)3行为人未着手就停止下来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与中止区别点)。意志以外的原因是主观上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客观上足以制止行为人完成犯罪的因素。
1、对于主要犯罪事实是否都成立还需要看是否符合相关的条件。犯罪行为人为了得到缓刑及从轻处罚,虽有投案,但如果所主动供认的犯罪事实没有被侦查机关认为是“主要犯罪事实”,或如果被认为是避重就轻、推脱责任,就有可能不被认定为自首,投案的初衷就无法实现。那么“主要犯罪事实”包含哪些要件,才能成立。 2、《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第67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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