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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服刑人员发生突发性重大变故等紧急情形的,经司法所负责人同意、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口头请假外出,紧急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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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缓刑的人原则上不可离开原居住地,并且要定期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汇报。如果确实有必要外出打工,须经管理派出所同意。 具体办理手续是: 1、写出外出打工申请交给派出所; 2、出具打工单位情况说明; 3、提供担保人,担保人须向派出所保证履行监管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缓刑期间请假出外地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外出时间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审批表》,经司法所负责人审批。外出时间超过七日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审批表》,经司法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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