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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1)劫持船只、汽车罪的行为人通常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且一般是在船只、汽车内公然实施的。 (2)...
劫持船只、汽车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都是故意犯罪,侵犯的客体都是交通运输安全,但有明显区别: (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劫持船只、汽车罪的行为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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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如何认定的?(二)破坏交通工具与盗窃罪的界限实践中发生的出于盗窃目的破坏交通工具的案件,易于同由于盗窃交通工具的设备、一般部件等构成的盗窃罪相混淆。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破坏的对象和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破坏的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装置和部件,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因而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应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后者行为人出于盗窃的目的,毁坏的是非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或者交通工具的一般设备。因为这类交通工具未承担运输任务,破坏部位不影响交通工具安全行驶,因而对交通运输安全无现实危险性。其侵犯的客体只能体现为公私财产的所有关系。鉴于这种案件行为人秘密窃取交通工具的设备、部件,大多不是信手拈来,盗窃目的往往需要实施拆卸等破坏行为才能实现。这样盗窃行为和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发生牵连关系,根据对牵连犯按一重罪处理的原则,对这种案件应视情节,定为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但“后的破坏行为虽然已实行终了却不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情况与。。。的例外情况,说前种应当认定为未遂。 既然说不足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情况,那是不成立破坏交通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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