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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如何认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的界限是什么

2022-04-08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如何认定的?(二)破坏交通工具与盗窃罪的界限实践中发生的出于盗窃目的破坏交通工具的案件,易于同由于盗窃交通工具的设备、一般部件等构成的盗窃罪相混淆。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破坏的对象和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破坏的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装置和部件,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因而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应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后者行为人出于盗窃的目的,毁坏的是非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或者交通工具的一般设备。因为这类交通工具未承担运输任务,破坏部位不影响交通工具安全行驶,因而对交通运输安全无现实危险性。其侵犯的客体只能体现为公私财产的所有关系。鉴于这种案件行为人秘密窃取交通工具的设备、部件,大多不是信手拈来,盗窃目的往往需要实施拆卸等破坏行为才能实现。这样盗窃行为和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发生牵连关系,根据对牵连犯按一重罪处理的原则,对这种案件应视情节,定为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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