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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交通工具不但给铁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运输造成严重威胁,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也...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特点是:1。犯罪对象为交通安全,犯罪对象为列车、汽车、电车等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2。犯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必须有已经或足以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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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如何认定的?(二)破坏交通工具与盗窃罪的界限实践中发生的出于盗窃目的破坏交通工具的案件,易于同由于盗窃交通工具的设备、一般部件等构成的盗窃罪相混淆。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破坏的对象和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破坏的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装置和部件,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因而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应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后者行为人出于盗窃的目的,毁坏的是非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或者交通工具的一般设备。因为这类交通工具未承担运输任务,破坏部位不影响交通工具安全行驶,因而对交通运输安全无现实危险性。其侵犯的客体只能体现为公私财产的所有关系。鉴于这种案件行为人秘密窃取交通工具的设备、部件,大多不是信手拈来,盗窃目的往往需要实施拆卸等破坏行为才能实现。这样盗窃行为和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发生牵连关系,根据对牵连犯按一重罪处理的原则,对这种案件应视情节,定为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罪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已经或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
如何识别破坏交通工具罪:构成本罪的关键是判断是否足以破坏和倾覆交通工具,是否会影响交通安全。在这方面,我们应该考虑以下四点:(1)交通工具的损坏部分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倾覆和损坏,不能从价值上判断,而是取决于它是否对安全有影响,如制动、传动和制动系统的损坏,这可能构成本罪。汽车制动片上的螺钉可以是汽车倾覆,但损坏汽车的挡风玻璃和火车上的行李架一般不构成本罪。(2)运输工具是否正在使用,不能理解为运行过程中,包括停在站台上。损坏已生产并通过测试并将投入运行的汽车,也可以理解为正在使用,报废的汽车不能视为正在使用。不仅是损坏,还包括盗窃或爆炸,以改变其性能,使其不能正常运行,也属于对运行标志性灯的广泛理解。(4)运输工具的损坏,但总共有五种方法应使用。(3)车辆和航空器的损坏仍然可能使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舶、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舶、航空器倾覆、破坏危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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