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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与债务人是特定的人,由于负有债务的父亲是特定的,其子虽与其有血缘关系,但不是特定的债务人,对债权人当然不负有义务。 如果其子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但是在父亲死亡去世后,子女在需要继承父亲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第一,我国没有子债父偿的规定,第二,子债父偿是违法的。 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依法确定、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并承担后果。 如果孩子没有,18岁以上,监护人没有进入相关义务,应当承担偿还义务。
不一定,此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 第一,父亲未死亡,但虽有偿债能力但拒绝履行债务或无偿债能力。若子女愿意替其偿还债务,即以真实意思表示加入债务承担,则可要求子女承担债务。 第二,父亲死亡,子女继承其遗产,则子女需在其继承范围内承担债务。除此之外,父亲债务不及于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五百五十二条【并存的债务承担】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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