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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非居住房屋,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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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其他补偿: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地上附着物标准执行。
在认定“住改非”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依据、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等。上述证件通常能直观地反映出生产经营主体和地点,可以直接认定房屋的实际用途。此处应注意:当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实际经营地为准。第二、完税凭证。通常而言,生产经营与相伴随,有完税凭证(免税单位应当提供免税证明)可以说明有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着生产经营活动的住房当然属于“住改非”。第三、租赁手续。对外出租的房屋,提供租赁协议、开出的发票类票据、纳税凭证等。第四、房屋实际使用现状。有些房屋虽然没有办理相关证照,但确实用作了办公或生产经营;而有的房屋,尽管证照登记地就在该房屋内,却没有在此办公或生产经营。前者应视同“住改非”,后者则不能享受“住改非”待遇。第五、经营时间。实践中由于商用房的补偿普遍高于住宅的补偿,因而在事先得到消息的情况下,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偿,有些被征收人临时将住宅改作生产经营,此类房屋不能要求按照“住改非”补偿。
各个地方也针对“住改非”都有自己的规定,部分地区甚至可享受商业房的补偿政策。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住宅房屋的补偿估价金额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估价金额的平均值确定: (一)拆迁通告发布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正在经营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连续经营时间超过两年以上; 依法取得税务登记证并有两年以上纳税记录; 营业执照的营业地点与被征收房屋的位置相一致; 所以说,对于“住改非”房屋如何补偿,暂时没有全国性的统一规定,补偿标准还要按照地方的规章制度。但是如果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标准不满意,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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