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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100条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做出刑事处罚报告,不得隐瞒。上述规定有以下几层意思...
是否有显示主要看罪行的大小。 根据《刑法》第一百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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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将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实向对方说明的义务。告知应当以一种合理并且适当的方式进行,要求能够让对方及时知道和了解。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互相负有告知义务。用人单位要如实地将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 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告诉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因此,用人单位应该向应聘人员如实告知单位有关事项,同样,劳动者也不能隐瞒学历、技能等相关个人信息。 这也是为了使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比较全面地了解对方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以避免劳动纠纷的产生。
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用人单位的这种要求,或许是基于行业特殊性质的原因,但是这种要求不太人性,无意中增加求职应聘人员的负担,操作性欠佳,给求职应聘人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对于那些虽然有过犯罪前科劣迹,但是已经受到法律评价并改过自新的人来说不道德,不利于重新做人思想的实践,甚至有阻碍之嫌。 另外,目前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安机关为求职应聘人员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义务,但是从便利人民就业出发,似乎也妨。 当然,本人以为,最关键的是用人单位不应当,也没必要为求职应聘人员设置一些不正当且没有意义的障碍。即使持有“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人也未必思想端正,甚至可能降低用人单位防范或者警惕的注意。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应聘求职人员的试用期表现来决定劳动者的去留,而不是只能证明过去的一张纸。 既然事情摆在面前,就应当有解决之策,以下建议可以参考: 1、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要求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2、与用人单位沟通,晓之以理。实在没办法,建议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求职应聘人员个人保证无犯罪记录,如有隐瞒,用人单位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其他类似形式的书面保证也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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