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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应当如实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应当如何处理

2022-01-08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用人单位的这种要求,或许是基于行业特殊性质的原因,但是这种要求不太人性,无意中增加求职应聘人员的负担,操作性欠佳,给求职应聘人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对于那些虽然有过犯罪前科劣迹,但是已经受到法律评价并改过自新的人来说不道德,不利于重新做人思想的实践,甚至有阻碍之嫌。 另外,目前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安机关为求职应聘人员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义务,但是从便利人民就业出发,似乎也妨。 当然,本人以为,最关键的是用人单位不应当,也没必要为求职应聘人员设置一些不正当且没有意义的障碍。即使持有“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人也未必思想端正,甚至可能降低用人单位防范或者警惕的注意。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应聘求职人员的试用期表现来决定劳动者的去留,而不是只能证明过去的一张纸。 既然事情摆在面前,就应当有解决之策,以下建议可以参考: 1、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要求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2、与用人单位沟通,晓之以理。实在没办法,建议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求职应聘人员个人保证无犯罪记录,如有隐瞒,用人单位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其他类似形式的书面保证也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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