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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意见,客运代理中心虽然不是肇事车辆的所有者,但对该车辆运行具有管理权和经营权。但客运代理中心怠于行使义务,对肇事车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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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责任承担要分情况,一般情况之下,被挂靠公司是不承担责任的,但是如果被挂靠的单位有过错或者挂靠的车辆是挂靠在运营公司从事运营活动,则挂靠的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可以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意见,客运代理中心虽然不是肇事车辆的所有者,但对该车辆运行具有管理权和经营权。但客运代理中心怠于行使义务,对肇事车辆是否适合安全运营、转让等重大事项存在明显的管理不当和失责。故客运代理中心应当对肇事车辆的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挂靠单位机动车发生事故,机动车一方有责任的,由挂靠人和挂靠单位共同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车辆挂靠时,双方往往会约定车辆挂靠人在车辆发生事故时承担责任,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责任。但是,这种协议只能对内约束挂靠双方,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挂靠单位仍应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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