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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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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社会保险法》第51条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停止失业保险待遇(1)再就业的;(2)应征兵役的;(3)移居海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当地政府指定部门和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和提供的训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政策依据:《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五条199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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