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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非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外来员工失业人员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
财政部门依法对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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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停止领取,其家属可以向机构申请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参照我市在职职工的标准执行。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社保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失业保险事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费的征收。
用人单位应当在七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报社保机构备案。个人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在二个月内到社保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向社保机构申请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可以帮助失业人员办理申请失业保险金手续。对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社保机构应当在三日内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在《劳动就业手册》上载明,并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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