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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保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失业保险登记、申报及缴费情况。...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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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失业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办法。失业保险应当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失业保险费用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相结合。
社保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管理失业保险基金,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工作;(二)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审核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三)拨付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各项费用;(四)免费提供有关失业保险咨询、查询服务;(五)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六)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七)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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