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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货记录。进销货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购进产品的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二)购进产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号,登记证号和批准文号等;(三)购进产品的来源、数量和日期;(四)销售的产品名称、对象、数量和日期等。农业投入品进销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涂改农业投入品进销货记录。
本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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