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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是对孕期妇女的特别照顾,考虑到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及中止妊娠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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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一说到离婚,很多人自然的就联想到了协议离婚。然而,有不少情况下,因为不满足协议离婚的条件,就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夫妻关系。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来看,离婚的方式方式也不仅仅只有协议离婚一种,还有诉讼离婚,也就是夫妻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注意的是,即使一方在婚内有法定过错行为,法律上也没有剥夺其起诉离婚的权利。
离婚上诉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是对孕期妇女的特别照顾,考虑到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及中止妊娠后的身体和心理状况都极其脆弱,在此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女方有重婚,家暴等重大过错的),但此条件不约束女方,女方可以在此期间起诉离婚。 2、法院已经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中,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在没有特殊情况时,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我国历来都对军婚都实施特殊保护,这么做的目的,是考虑到军队所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得职业特点,为了维护军队稳定,增强部队战斗力。婚姻是两个人的事,婚姻自由原则也并不是绝对的自由,它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所以法律即保护军婚,离婚需军人同意,但也保护群众,若军人一方有家暴,赌博,重婚等重大过错的,离婚无需军人同意。 4、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体的婚姻保护;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就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若患者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久治不愈,且相关接应工作(其他监护人对患者的监护、医疗等)已协商妥当,可准予离婚,否则,不允许离婚。也就是说,对精神病人或植物人这类必须长期有人监护照顾的特殊病人,如果没有其他合法监护人愿意照顾(后续生活没有得到保障的话),则法院也不会判处离婚,一切以病人为重,以离婚的方式来逃避照顾配偶的责任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综上所述,夫妻双方离婚,分割财产应当适当照顾女方及抚养孩子的一方。离婚女方无家可归的话,女方可以向男方索要一定的经济补偿,双方最好协商解决。不然的话,女方还可以发起诉讼,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当然,经济补偿的金额不会太多,毕竟是出于照顾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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