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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行使辩护权,参照本规定办理。...
律师会见,看守所可以监视,并对会见全过程进行监控,但不得监听,公安机关不派员在场。律师会见完毕应当与看守所办理在押犯罪嫌疑人还押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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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核实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委托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委托手续告知办案部门。犯罪嫌疑人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新接受委托的辩护人也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委托手续告知办案部门。律师告知时应当提交辩护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同时附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注明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并加盖辩护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印章。
律师会见在押时可以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包括以下内容:(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三)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四)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七)其它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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