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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一方出资,并且是以自己的名字购房,而另一方未出资。在这种情况下,此房应属于出资一方婚前个人财产。2、婚前双方出资,但以一方名义购买房...
婚前购房的认定应根据购房合同上面的时间进行认定。购房合同上的时间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的,那么就属于婚前购房。购房合同上的时间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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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个人购房,房产登记在个人名下,毫无疑问,属于个人婚前财产。而婚前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法院一般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那么,我们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婚前个人全款,后才领取。这种婚前个人买房,婚后领取房产证的行为是由个人在婚前独立购买该房产的,视为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但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与房屋进行修缮、扩建的,扩建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取得所有权的一方需要对另外一方进行补偿。 2、婚前夫妻双方购买的房屋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婚前夫妻双方共同支付房产,完成购房手续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产证上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的,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外一方可以在房产证上追加名字,也可在离婚时房子归属于登记的一方所有,另外一方可获得对应房价一半的补偿。 3、婚前个人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一方按揭贷款购买房屋且完全支付好首付的,房产证上登记的为贷款方的名字,即使是婚后夫妻共同还款的,也是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该房屋的产权属于登记权人,但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应得的己方已偿还过的的数额,剩下未完成的贷款的数额,有取得产权的一方来进行继续支付。 4、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父母出资购买赠与的房产对于婚前,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谁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取决于一方父母是否都产权登记在该方父母子女的名下,若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视为对一方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夫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综上所述,可以得知,婚前由个人取得产权的财产一般情况下视为个人财产,夫妻双方支付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一起还贷及婚后对房屋进行修缮扩建的,离婚时,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购房如何认定: 1、婚前一方出资,并且是以自己的名字购房,而另一方未出资。在这种情况下,此房应属于出资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婚前双方出资,但以一方名义购买房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资的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出资是因双方达成婚后共同居住的目的,法院一般会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3、婚前一方全额出资,但以另一方名义购买在这种情况下,全额出资的一方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以婚后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出资的,对其将不利。 4、婚前以双方名义购房,但是一方出资如果双方没有另行约定,如果将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另一方的出资会被认为对未出资方的赠与,如果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又无按份共有的约定,该房会被认定为共同共有。如果产权证上明确按份共有,或者双方有书面约定,双方按份共有,如双方结婚不成无法继续居住,可由一方将产权份额出售给另一方,或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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