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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
利用虚假的合同向银行贷款,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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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一高中文化男子伙同“内鬼”15次从银行骗取贷款9300万元,案发后,尚有本金8772.35万元未归还。其中,非法占有使用银行贷款资金123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底至2013年底,被告人朱某等人为骗取凉山州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州商行)的贷款,与三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银行工作人员毛某等人共谋后,采用无实际经营场所和具体经营业务的贷款主体,由朱某伪造相关贷款资料,共骗得州商行贷款9300万元。案发后,尚有本金8772.35万元未归还。其中,被告人朱某非法占有使用银行贷款资金1230万元。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虚假的贷款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及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经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朱皓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与前罪犯信用卡诈骗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朱皓对贷款诈骗自己使用的金额1224.68万元(已扣除其退还的本金5.32万元)以及伙同他人贷款诈骗的金额,予以退赔给凉山州商业银行。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一高中文化男子伙同“内鬼”15次从银行骗取贷款9300万元,案发后,尚有本金877 2.35万元未归还。其中,非法占有使用银行贷款资金123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底至2013年底,被告人朱某等人为骗取凉山州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州商行)的贷款,与三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银行工作人员毛某等人共谋后,采用无实际经营场所和具体经营业务的贷款主体,由朱某伪造相关贷款资料,共骗得州商行贷款9300万元。案发后,尚有本金877 2.35万元未归还。其中,被告人朱某非法占有使用银行贷款资金1230万元。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虚假的贷款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及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经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朱皓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与前罪犯信用卡诈骗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朱皓对贷款诈骗自己使用的金额122 4.68万元(已扣除其退还的本金 5.32万元)以及伙同他人贷款诈骗的金额,予以退赔给凉山州商业银行。
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方面 骗取贷款罪侵犯的客体系双重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金融信贷资金管理制度。 (二)客观方面 1.行为表现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并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后果或者骗取贷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人欺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手段主要有:其一,通过虚构主体资格达到骗取贷款的目的;其二,通过虚构贷款材料达到骗取贷款的目的。其中,虚构材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一是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掩饰借款人的实际经营状况;二是提供的担保物无产权或产权不清;三是借款人编造经营项目、资金收入等;四是借款人与利害关系人有重大经济纠纷,可能影响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五是其他足以影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认定行为人是否符合发放贷款或者其他信用的条件。 2.行为对象 本罪的行为对象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3.结果要件和情节要件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是骗取贷款罪的结果要件,除此之外,“其他严重情节”是骗取贷款罪的情节要件。 应当指出的是,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属于刑法理论中的客观的超过要素。所谓客观的超过要素,是指在一些故意犯罪中,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某些客观因素,并不要求行为人对这种因素具有认识与放任(包括希望)的态度,而只与刑罚权的发动有关。 (三)主体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法人或非法人不限,除单位本身外,还包括犯罪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主观方面 骗取贷款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不要求具有特定目的。即行为人明知其向金额机构所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资料等欺诈手段,可能使金融机构陷入错误认识而错误放贷,但仍积极追求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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