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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更改贷款用途的,不会构成骗取贷款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
贷款改变用途致不能还款的,一般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因为构成贷款诈骗罪,需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该目的产生于犯罪之前,单纯还不上钱的,不构成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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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改变用途致不能还款的,一般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因为构成贷款诈骗罪,需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该目的产生于犯罪之前,单纯还不上钱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改变贷款用途涉嫌贷款诈骗罪。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为: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向银行申办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犯罪主体通常是贷款人,主观方面为故意,即积极采取欺骗手段,追求获得贷款归贷款人使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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